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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

原      告 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葉振富 
訴訟代理人  白浩廷 
            林昀霆 
被      告  柏昇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林金柳 
訴訟代理人  崔駿武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楊承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