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
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林昀霆
被 告 柏昇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楊承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
可參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