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韓子榆、鄭立偉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
駁回。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貳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