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0號
原 告 鄭立詮
被 告 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明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,由被告
住所、
居所
、主營業所、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
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
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
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
項、第15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
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,而被告被
告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0 號6 樓之1 ,有原告民事
起訴狀、公司變更登記表查
詢結果在卷
可稽,且原告陳稱其勞務提供地係在台北市文山
區,亦
非在本院轄區,依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
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