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6號
聲 請 人 徐秉瑄
相 對 人 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名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,由
被告住所、
居所、主營業所
、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,勞動事件
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、精神賠償等而起訴,查被告
登記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,此有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表
及民事
起訴狀等存卷
可稽,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有未合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