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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 原   告 楊致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(下同)333 元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: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經查本 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32萬6,291 元(含積欠工資1 萬9,500 元 、勞工退休金差額2 萬5,000 元、資遣費23萬2,800 元、預告工 資3 萬8,800 元、特休未休工資1 萬0,191 元),原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,530 元,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2/3 後,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為1,177 元(計算式:3,530 元×1/3 =1,177 元;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3 元後,尚應補 繳844 元(計算式:1,177 元—333 元=844 元)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