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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
原      告  楊致祥 
訴訟代理人 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)
被      告  長安儀器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楊淑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郭文華 
            趙友貿律師
上    一人
複  代理人  黃柏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  法 官 宇銘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