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11號
聲 明 人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士欽
相 對 人 彭澔薳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6
日本院110 年度勞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
,逾期即
駁回其抗告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
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抗告有應
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於期間內補正者,其抗告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 年10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
納抗告費1,000 元,
爰依
前揭規定,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限未補正,即認其
抗告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