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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 明 人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相 對 人 彭澔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本院110 年度勞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者,其抗告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 年10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 納抗告費1,000 元,爰依前揭規定,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限未補正,即認其 抗告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抗告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