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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標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經調解,且兩造間並 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,其 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又查,原告係 請求確認被告乙○○對於被告標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 新臺幣(下同)11萬9,000 元存在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 9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 附錄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/元)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分類  │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     │聲請費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財產權 │未滿新臺幣10萬元      │免徵   │ 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 │10萬元以上,未滿100 萬元  │1,000   │ 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 │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 │2,000   │ 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 │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 │3,000   │ 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 │1,000萬元以上        │5,000  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財產權│              │免徵  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