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標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間請求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事件,
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經調解,且
兩造間並
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,其
起訴視為調解之
聲請,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又查,原告係
請求確認被告乙○○對於被告標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
新臺幣(下同)11萬9,000 元存在,則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
9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
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
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元佑
附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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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/元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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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分類 │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│聲請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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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財產權 │未滿新臺幣10萬元 │免徵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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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萬元以上,未滿100 萬元 │1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│2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 │3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,000萬元以上 │5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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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非財產權│ │免徵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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