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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森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 ,未滿100 萬元者,徵收1,000 元;100 萬元以上,未滿50 0 萬元者,徵收2,000 元;500 萬元以上,未滿1,000 萬元 者,徵收3,000 元;1,000 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 元。次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、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27萬2,822 元,依 前揭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