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
聲 請 人 陳森河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
壹仟元,逾期未繳,即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
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
繳納聲請費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
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
,未滿100 萬元者,徵收1,000 元;100 萬元以上,未滿50
0 萬元者,徵收2,000 元;500 萬元以上,未滿1,000 萬元
者,徵收3,000 元;1,000 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 元。次
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審理細
則第15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、勞動事件
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27萬2,822 元,依
前揭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勞
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