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   告 張勝窗 被   告 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霓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  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為勞   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。查,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 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,540元(含工資64,400元、未休   特別休假薪資7,140 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   ,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(計算   式:1,000 元×2/3 =66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後,尚應  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 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5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5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