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
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鞍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
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經調解,且
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
16條第1 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
聲請,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又查,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訴
外人唐一弘對於其之薪資
債權新臺幣(下同)119 萬9,115 元,
則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9 萬9,11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0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調解
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
18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元佑
附錄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/元)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分類 │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│聲請費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財產權 │未滿新臺幣10萬元 │免徵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萬元以上,未滿100 萬元 │1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│2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 │3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,000萬元以上 │5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
非財產權│ │免徵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