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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  告 陳芷燕 被   告 塔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 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  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一百元,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  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   額數,加徵十分之一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、臺灣高等法  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   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31,25   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 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