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
原 告 廖省鈞
訴訟
代理人 謝憲愷
律師
被 告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家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
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
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72,000
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,
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
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
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93 元(計
算式:2,980 元×1/3 =99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