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加班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張凱雄 相 對 人 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聖 一、按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   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 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;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  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   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  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  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、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20、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,分別定有明文   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   請費。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   新臺幣(下同)790,46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 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勞動   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 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 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