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1號
聲 請 人 陳丁旺
相 對 人 東利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温武釧
一、
按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
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
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;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
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
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
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
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次按調解之聲請不
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
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、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,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
請費。查
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6,453,58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
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3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勞
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1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