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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陳丁旺 相 對 人 東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武釧 一、按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   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 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;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  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   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   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   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次按調解之聲請不   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   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  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、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,分別   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   請費。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   新臺幣(下同)6,453,58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  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3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勞  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後1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  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