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原   告 詹村榮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大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:「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18萬7,654 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,990 元,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2/3 後,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為663 元(計算式:1,990 元×1/3 =663 元;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