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2號
原 告 詹村榮
訴訟
代理人 林唐緯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綠大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:「因
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
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
經查,
本件原告係請求
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18萬7,654 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990 元,
惟依
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2/3 後,應繳納第一
審裁判費為663 元(計算式:1,990 元×1/3 =663 元;小數點
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