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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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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  告 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容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      尤彰澤律師 被   告 陳淑麗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 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  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   徵收九十元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,  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一,  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26,   2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19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   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