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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原   告 許世賢 訴訟代理人 許筱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。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 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於民國(下同) 108年度之聘僱關係不存在,且被告需撤銷原列舉原告之108年度 薪資所得。又原告主張其於108年間未受雇於被告,被告卻於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原告於108年度薪資所得為新臺幣(下同) 叁拾陸萬叁仟陸佰元,是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,且被 告需撤銷原列舉原告之108年度薪資所得叁拾陸萬叁仟陸佰元, 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可按,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叁拾陸萬叁仟陸佰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 玖佰柒拾元,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 傭關係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叁佰貳拾叁元(計 算式:3,970元×1/3=1,32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叁佰貳拾叁元,並補正原告委任許筱筑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