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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楊家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永徠有限公司因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 聲請調解。勞動事件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於起訴前,應 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…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 調解之聲請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 者,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 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 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 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 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陸拾捌元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徵 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