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1號
聲 請 人 楊家豪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永徠有限公司因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聲請調解。
按勞動事件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於起訴前,應
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…前項事件
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
調解之聲請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
者,
適用民事訴訟法及
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
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
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
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
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
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陸拾捌元,
揆諸前開說明,
本件應徵
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