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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補助款差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原   告 吳莉甄 被   告 安琪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珍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差額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  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   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  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534元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 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