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2號
原 告 吳莉甄
被 告 安琪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慧珍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差額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
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
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53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