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原   告 林群烈 被   告 金彩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237,500 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,因原告請求 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847 元(計算式:2,540 元×1/3 =847 元,元以下四捨 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