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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   告 鈞唯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水金、劉春重間因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肆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