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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 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文萱律師 被   告 華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被   告 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  納裁判費。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,其目的在獲取對債務   人沈仍湘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470 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   之清償,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為其聲請  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  同)850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,360 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