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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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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  告 盛大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琳 被   告 吳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2,397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,6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