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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46號 原   告 施家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零玖元,訴訟標的 金額為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零玖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肆仟零陸拾捌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工資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後,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肆仟陸佰捌拾玖元(計算式: 14,068元×1/3=4,68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