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6號
原 告 施家煌
上列原告與
被告隆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
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零玖元,
訴訟標的
金額為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零玖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
萬肆仟零陸拾捌元,
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
給付工資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
之二後,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肆仟陸佰捌拾玖元(計算式:
14,068元×1/3=4,68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