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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  告 簡嘉慧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      陳貞吟律師       李榮林律師 被   告 西普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啟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93, 209 元(含加班費611,448 元、特休未休工資29,229元、勞退金 52,532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,因原告請求項 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,則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2,533 元(計算式:7,600 元×1/3 =2,533 ,元以 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