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
原 告 簡嘉慧
訴訟
代理人 林耀泉
律師
陳貞吟律師
李榮林律師
被 告 西普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甄啟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
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
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93,
209 元(含加班費611,448 元、特休未休工資29,229元、勞退金
52,532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,
惟因原告請求項
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
暨退休金涉訟,則依勞動事
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
審裁判費為2,533 元(計算式:7,600 元×1/3 =2,533 ,元以
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