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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  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被   告 王文燦       連美麗       吳明韋 被   告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霞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 。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  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   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,因   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  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一   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 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   )12,824,6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,904 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