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
原 告 韓子榆
鄭立偉
被 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屘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
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
定有明文。又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
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
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2 人
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「請求項
目」欄所示;
經查本件原告2 人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
定因工資、退休金涉訟事件,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。故此部
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。準此,原告2 人應分別繳
納如附表「應徵裁判費」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2 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慧禎
附表(單位:新臺幣/元;採四捨五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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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財產權 │暫免徵收│ │
│編號 │姓名 │ 請求項目 │訴訟標的價額│ 應徵 │三分之二│ 應徵裁判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裁判費 │後之金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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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鄭立偉│短提繳勞退金8,480元 │ 28,624元 │1,000元 │ 667元 │ 333元 │
│ │ │被扣工資20,144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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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韓子榆│3日特休工資3,000元 │ 5,990元 │1,000元 │ 667元 │ 333元 │
│ │ │被扣工資2,990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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