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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原   告 韓子榆       鄭立偉 被   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   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   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   定有明文。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   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 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2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「請求項   目」欄所示;經查本件原告2 人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  定因工資、退休金涉訟事件,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。故此部   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。準此,原告2 人應分別繳   納如附表「應徵裁判費」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2 人於  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 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(單位:新臺幣/元;採四捨五入) 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 │   │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│財產權 │暫免徵收│       │  │編號 │姓名 │   請求項目    │訴訟標的價額│ 應徵  │三分之二│ 應徵裁判費 │  │   │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│裁判費 │後之金額│ 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│ 1  │鄭立偉│短提繳勞退金8,480元 │ 28,624元 │1,000元 │ 667元 │  333元   │  │   │   │被扣工資20,144元  │      │    │    │ 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│ 2  │韓子榆│3日特休工資3,000元 │ 5,990元  │1,000元 │ 667元 │  333元   │  │   │   │被扣工資2,990元   │      │    │    │       │ 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