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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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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  告 黃德相 被   告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 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14,06 2 元(計算式:資遣費330,000 元+特休未休工資117,312 元+ 積欠薪資55,000元+保留薪資211,750 元=714,062 元),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820 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,607 元(計算式:7,820 元×1/3 =2,60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