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
原 告 阿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延祥
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
律師
被 告 藍俊鵬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82,56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,4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