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原   告 謝世宏 被   告 悠達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 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80,000 元(計算式:積欠工資48,000元+名譽損害賠償20,000元+精神 慰撫金30,000元=98,000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 ,惟請求積欠工資48,000元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 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2/ 3即667 元(計算 式:1,000 元×2/ 3=66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原告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(計算式:1,000 -667 元=333 元)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