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1號
原 告 謝世宏
被 告 悠達天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冠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
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
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80,000
元(計算式:積欠工資48,000元+名譽
損害賠償20,000元+
精神
慰撫金30,000元=98,000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
,
惟請求積欠工資48,000元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
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2/ 3即667 元(計算
式:1,000 元×2/ 3=66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原告應繳納
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(計算式:1,000 -667 元=333 元)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