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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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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原   告 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荐宸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貳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