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9號
原 告 李思彤
訴訟
代理人 徐黛美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展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冠城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
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
有明文。又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
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
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8,382
元(計算式:加班費63,517元+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4,865
元=68,3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)。經核,本件
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、退休金涉訟事件,應暫
免徵收三分之二,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(計
算式:1,000 元×2/ 3=667 元)。
三、從而,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(計算式:1,000 元-
667 元=33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