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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89號 原   告 李思彤 訴訟代理人 徐黛美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展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城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 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   有明文。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  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   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8,382   元(計算式:加班費63,517元+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4,865   元=68,3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)。經核,本件  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、退休金涉訟事件,應暫   免徵收三分之二,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(計   算式:1,000 元×2/ 3=667 元)。 三、從而,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(計算式:1,000 元-   667 元=33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