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01號
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錦瑭
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
被 告 興加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67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為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