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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308號 原   告 林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元,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,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 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佰 貳拾柒元(計算式:1,880元×1/3=62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