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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仲裁判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309號 原   告 凱暉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 萬9, 27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