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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345號 原   告 盧錦連 被   告 富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商巧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 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026,268 元(含舊制退休金988,000 元、 提繳勞退差額38,268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197元,惟 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,732 元(計算式:11,197元 ×1/3 =3,732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