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5號
原 告 陳立桁
訴訟
代理人 阮皇運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合宏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琮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
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
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7,14
5 元(計算式:
資遣費44,037元+短付及違法扣薪之工資45,830
元+國定假日加班費8,542 元+特休未休工資15,300元+失業給
付損失164,880 元+勞退金38,556元=317,145 元),原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,420 元,
惟請求資遣費、短付及違法扣薪之工資
、國定假日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金總計152,265 元部分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
定暫免徵收2/ 3即1,107 元(計算式:1,660 元×2/ 3=1,107
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,313 元
(計算式:3,420 -1,107 元=2,31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