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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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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 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被   告 森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99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