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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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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軒慈 相 對 人 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儀 一、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  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;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   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;因財產權事   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,免   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 萬元者,徵收1 千元;聲   請書狀,應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,其姓名、住所居所,   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;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   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  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;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  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,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、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3   款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 項、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   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   下同)155,000 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,000 元,揆   諸前開說明,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   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   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   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