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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獎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  告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翔齡 被   告 謝儀娉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: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6,224 元,應徵收第   一審裁判費7,820 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外,尚應補繳7,320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