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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退還溢發資遣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  告 廣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被   告 林雅雯 一、原告因請求退還溢發資遣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 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  下列事項: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552元,應徵收第一   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500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