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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  告 周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光上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陸拾叁萬壹仟肆佰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,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因給付工資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叁佰壹拾叁元(計 算式:,6,940元×1/3=2,31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月  10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月  10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