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  告 車亞敏       黃鵬全       臧淑珍       楊秀峰       王宏信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      徐子騰律師 被   告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瑞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: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。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新臺幣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姓名 │   請求項目      │  應徵收裁判費      │ │  │   │            │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車亞敏│BSC獎金:176,054元   │原應徵收裁判費:3,640 元 │ │  │   │資遣費:143,037 元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│ │  │   │預告工資:11,443元   │判費1,213 元(計算式:3,64│ │  │   │合計:330,534元     │0 元×1/3 =1,213 元)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黃鵬全│資遣費:21,930元    │原應徵收裁判費:1,000 元 │ │  │   │預告工資:3,655元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│ │  │   │合計:25,585元     │判費333 元(計算式:1,000 │ │  │   │            │元×1/3 =333 元)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臧淑珍│業績獎金:7,000元    │原應徵收裁判費:2,980 元 │ │  │   │資遣費:242,528元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│ │  │   │預告工資:21,804元   │判費993 元(計算式:2,980 │ │  │   │合計:271,332元     │元×1/3 =993 元)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楊秀峰│業績獎金:44,459元   │原應徵收裁判費:3,860 元 │ │  │   │資遣費:286,037元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│ │  │   │預告工資:22,883元   │判費1,287 元(計算式:3,86│ │  │   │合計:353,379元     │0 元×1/3 =1,287 元)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王宏信│BSC獎金:160,000元   │原應徵收裁判費:2,650 元 │ │  │   │資遣費:76,037元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│ │  │   │預告工資:10,185元   │判費883 元(計算式:2,650 │ │  │   │合計:246,222元     │元×1/3 =883 元)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