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
原 告 黃應沼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楷光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代墊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捌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,
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捌拾
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