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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  告 黃應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楷光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代墊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(下同)捌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,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捌拾 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3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3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