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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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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領款項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  告 勗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獻明 被   告 謝佳璇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: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 元,應徵收第一   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500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3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3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