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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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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原   告 石沛璇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金元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金元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兩周內,具狀補正被告金元發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,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原告提出之訴狀,所記載金元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張煉清已於109年11月1日死亡,其他董監事也於110年2月 9日因未依規定限期改選當然解任,致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 ,請依法補正法定代理人,如需選任特別代理人,也請一併 提供適當人選姓名及地址以供函詢意願及辦理選任,請查照 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