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
勞訴字第11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志宏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佳興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12號請
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
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