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洪聖賢
李佩芸
藍天龍
謝禮瑛
張詠翔
朱玟瑄
陸懿珉
吳麗玉
林祠均
莊翔午
上十人共同
林景瑩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「陸㦤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
陸懿珉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