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 李韶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費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98,000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050元,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,700元(計算式:13,050元×2/3=8,700元)後,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